2015年3月9日,金山鄉(xiāng)農(nóng)民羅南海以4380元的價格,買下了鄰村洪善發(fā)的一輛無牌報廢的拖拉機。第二天,羅南海的親戚王濟伯駕駛拖拉機至“胎盤石”路段時,讓羅學習駕駛,自己在副駕駛位置指導。因操作不當,拖拉機行至不遠就從公路左側墜入河中,王當場死亡,羅身體受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羅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3月29日,羅與王的家屬達成協(xié)議,羅賠償39000元。6月28日,上栗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處羅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10月9日,王的妻子和兩個兒子把出賣拖拉機的洪善發(fā)告上法庭,認為洪的出賣行為是導致事故的原因之一,請求賠償各項損失的 30%合人民幣40000元。而洪認為,他出賣的只是廢品,只能與羅發(fā)生買賣關系,根本與原告主張的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因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上栗縣人民法院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原因力間接結合,判定被告承擔該起事故的15%責任,賠償受害人家屬損失18479.74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報廢車的處理辦法】
對于報廢汽車我們應當如何處理呢?根據(jù)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因此,報廢汽車應當及時交售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而不能私下將報廢車出售,以免出了事故還要承擔責任,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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